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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长帮宁波站 作者:水暖暖 2016-09-14 16:37:54
一、加分考生的资格条件、相关证明要求及相应加分值
(一)政策性加分类
1.归侨及华侨子女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凭区侨办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区台办证明)、少数民族考生(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或户口簿)加6分。
2.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30分。
(1)革命烈士子女(凭区民政局证明);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3.军人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4.除上述2、3款以外的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在中考时加6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军人子女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一项进行加分。
符合现役军人子女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父母的相应证书和相关部队师级政治部(处)、现役军人证件及有关证明,经学校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汇总造册(附《申报表》、有关证明或证书复印件)交教育局业务科,再由北仑区人武部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革命烈士子女加分由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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